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下达及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办同时下达给各市(州、地),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计划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兰州地区的,由兰州市军转部门负责管理。在其它市(州、地)安置的,由所在市(州、地)军转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军转安置管理部门要按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负责。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视情况提供低息贷款,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年后税务部门可按现行有关纳税规定办理。
二、退役金的划拨、发放及待遇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划至省财政。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度编制的预算和实际所接收的人数将退役金划拨到各市(州、地)财政局(处)。
(三)市(州、地)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提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安置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四)退役金的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所在市(州、地)军转、财政部门按规定逐月拨入代发银行发放。
(五)退役金的领取及核发标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由地方政府军转干部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领取退役金。退役金的核发标准按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标准计发。
(六)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怃恤金的发放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暂予垫付,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七)建立退役金年度审核及注册制度。各市(州、地)军转安置管理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逐人进行审核,并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年底前到安置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冒领经费的,要如数追回,对未注册的,停发退役金。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录(聘)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
(一)医疗保险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金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军转安置部门,军转安置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缴费比例,与个人承担部分一并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5、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医疗保险金帐户。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其本人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本余额并入本人到地方新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其本人服役期间所发的医疗保险金,由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并入个人帐户。
(二)住房补贴
1、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可发放住房补贴。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可按照当地政府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其它保险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四、就业培训及就业指导
(一)为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业务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各市(州、地)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作为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区干部教育规划,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二)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实施培训。省军转培训服务中心主要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检查、督促、指导全省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市(州、地)也要制定详尽的培训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按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知识培训。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
(四)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考选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
(五)为方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和管理,省军转办将统一印制《甘肃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卡》,由省军转办每年在档案移交时,一并发给各地,由各地发给本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择业卡择业,接收单位经当地军转部门备案后,凭卡录用、聘用,保留择业卡,转业干部离开该单位后取回择业卡,到当地军转部门换取新择业卡。
(六)各级政府军转安置部门要负责安置在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七)各市(州、地)军转安置管理部门要建立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网络。省军转办将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统一网络化管理。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为了切实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由省、市(州、地)两级军转安置部门所属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承办。市(州、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独立帐户。
(二)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汇总、审报、审核及调整工作;协调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及社会保障问题。市(州、地)军转干部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l、负责安置在本地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年度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和调整;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事宜;3、承办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就业及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4、管理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存放与接转;5、协助办理评定专业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6、其它人事代理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拨至省军转办,再由省军转办按各地接收的人数划拨下达。
六、经费管理及相关事宜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各项经费由省、市(州、地)军转安置部门统一管理,省、市(州、地)财政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各地军转安置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生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责任。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所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军转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部门处理。
(三)对于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