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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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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福建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一)福建省各地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不含厦门市,厦门市另行规定)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①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③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④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2.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户口取得时间须满2年);

  ②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③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当地常住户口的;

  ④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福州市满2年,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满1年)。

  3、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厦门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央和福建省有关军转安置政策有关精神,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规定》(厦委办发〔2015〕33号),规定中对厦门市接收安置条件明确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既可进厦计划安置,也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原籍在厦门,或在厦门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军转干部。

  ②配偶已随军厦门满2年,且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军转干部;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从起算时间视同未婚)的驻厦部队军队干部,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③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结婚满2年的军转干部。

  ④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结婚满3年的军转干部。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在驻厦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转干部。

  上述条件以外的情形,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仅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在厦门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满5年的行政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直接从事飞行、舰艇(主要指潜艇)、涉核工作满10年,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④父母通过工作调动、军转安置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且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

  3、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通知明确:

  军改期间(2016-2020年)厦门市安置方案做如下调整:

  ①军改期间,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发〔2016〕13号文提出的“四个放宽”基础上,继续执行厦委办发〔2015〕33号文规定的进厦安置条件。

  ②相关年限上作适当放宽,即凡要求落户满5年以上可在厦安置的,调整为满3年即可在厦安置;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由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可进厦安置调整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1年即可进厦安置。

  ③随调家属在《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厦府〔2015〕172号)文件的框架内优先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 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改期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二等甲级)以下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相关医院医学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丧失干部资格的;

  (7)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2.福州市:

  (1)户口条件限制:

  配偶随军取得福州市户口,落户时间必须满2年。配偶结婚前取得福州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且结婚满一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否则不予接收。

  (2)任职时间限制:

  截止当年3月31日,担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参加副处级职位择岗,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在正科级职位择岗;担任副团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参加正科级职位择岗,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在副科级职位择岗。

  3.厦门市: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1)配偶属于购房、购买户口或投亲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2)军队干部本人在厦门购买住房的。

  (3)军队干部的父母或配偶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而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4)配偶属于婚后工作调动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留队一方须是驻厦部队干部且具备随军条件,转业一方方可在厦门安置,转业落户满2年后,留队一方转业时方可在厦安置。双军人双转可同时进厦门安置。

  (6)军转干部采取先离婚,再结婚,以达到进厦门安置目地的。如果离婚前配偶与再婚后配偶为同一人,不予接收;如果再婚后配偶为厦门市本地人,结婚必须满两年且有实质性生活基础。

  (7)驻厦部队任职时间必须满2年,家属随军落户须满2年(指干部任职期间家属户口在厦落户时间)。

  注:福建各地市对婚前(除福州、厦门)取得常住户口时间、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否则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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