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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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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重庆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一、重庆市接收转业干部条件主要规定

  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并达到《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

  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一)符合我市安置条件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平时服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予以安置。

  (二)符合我市安置条件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以上的远郊区县(自治县)军转干部,虽不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但经主城区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但应在驻渝部队服役满l周年以上;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未婚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离异未再婚且原配偶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四)军转干部的配偶婚前在我市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在我市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除本条(三)外,初次结婚时间满1周年以上;再次结婚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以下简称“父母”)在我市编制员额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或退休,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并持有常住户口,且能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其父母虽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持有非挂靠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且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六)军转干部已婚的,其配偶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七)远郊区县(自治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主城区,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5周年以上,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八)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虽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九)军转干部虽不符合我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十)军转干部虽不符合我市安置条件,但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我市急需且国家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军转干部,经用人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与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衔接的,可到我市安置。

  本安置地区去向条件未规定的事项,仍按渝转组〔200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接收自主择业干部最新规定

  《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2011年1月)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须结婚满1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重庆市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属重庆市;

  3.配偶已随军到我市,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

  4.配偶是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5.配偶在重庆市辖区内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且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

  6.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配偶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

  7.市外入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在我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须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岳父母世居;

  2.父母或岳父母因工作调动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3.父母或岳父母因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4.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

  5.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我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子女出生地且有重庆市常住户口;

  2.子女是重庆市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我市,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

  4.子女在重庆市辖区内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且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满2年;

  5.本市非主城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子女在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

  6.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子女在我市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6年或在非主城区购买独立产权住房满4年,并取得房产所在地常住户口满3年。

  (四)特殊流向处理

  安置去向依据一方,其常住户口在市内主城区之间发生迁移不满1周年的,以迁移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2014年2月)

  从2014年起,下列几种情况原则上不予接收:

  (一)本人原籍重庆市,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是重庆市常住户口,本人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三)父母、岳父母是重庆市常住户口,本人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四)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本人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转业时以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为安置条件,但本人不具有子女监护权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转业时以前妻所生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为安置条件,但本人再婚后现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的,不予接收安置。

  三、随调家属安置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转干部配偶随调时,应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至我市。

  (二)凡列入安置计划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在当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基础安置费15000元+(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2)×本人工作年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去向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中央在渝经济效益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集团负责,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入户、入学、入托、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关系的接收,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重庆市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相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文件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含相当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其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经济实体时,可以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个人额度为3000—20000元;系合伙经营的,按吸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人平20000元计算,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0元。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企业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录取时给予照顾: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成人高校本、专科层次,可享受“全国先进”和“全国劳模”待遇,经市招办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可提供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①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的;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五、军转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

  ①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②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③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④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对应现行标准为五级),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⑤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⑥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⑦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⑧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⑨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者予以退回部队;

  ⑩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转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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