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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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转干部落户手续政策(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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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转干部安置落户手续政策(仅供参考)

一、《入户介绍信》(加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公布)

二、《转业证》(加盖入户地人民武装部预备役登记章)

三、《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要求出生期与身份证号码一致)

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由变更地派出所开具“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四、存档单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出生日期必须与军人号码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一致)

1、自主择业由区就业指导中心开具个人基本情况证明;2、市属单位由单位开具接收证明;

3、区属单位由区人社局开具个人情况证明,同时接收单位开具接收证明:

4、自谋职业由区人社局开具存档证明,同时原单位开具自谋职业的情况说明:

五、落户地住房证明(详见以下说明)

1、落军产房的,由部队营房部门出具住房证明,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后注明“该地址可以落户”,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落单位集体户口的,由落户单位集体户口负责部门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写明落户地址),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后注明“可以落户”,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3、落个人房产名下的,出具《房屋产权登记证》,要求落户人与产权人必须是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4、溶非直系名下的(必须夫妻或子女在其名下),出具《房屋产权登记证》,先由所属派出所进行房产核查,无房产后报分局领导审批。

注:与配偶并户的,出具配偶户口本、结婚证; 与子女并户的,出县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 与父母并户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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