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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探亲休假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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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亲休假制度方面,《规定》中明确规定: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是如何执行的呢?

主体条件文职人员一般均满足,时间条件为工作满一年。事由条件很多,主要区分为探配偶和探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1、探望配偶

探望配偶方面,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共计30天,加路途。

2、探望父母

①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共计20天。当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共计45天;

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共计20天。加路途。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并按照实际需要扣除路途时间。

因工作需要导致未休年假或未休满年假,应按照规定发放未休年假经济补偿:未休年假经济补偿=全年工资收入(全年基本工资+全年基本津贴补贴+奖金工资)÷261×未休假天数×200%因个人原因不休假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假天数,不予补偿。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军队文职人员在正常规定范围之内的探亲休假,均为带薪的。

此外,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执行任务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补入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

现役军转文人员,在改革期间探亲休假仍按现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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