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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下岗失业能否比照军转干部享受相关待遇?
《兵役法》明确规定:“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因此,法律法规所指的士兵既包括义务兵,也包括志愿兵(士官)。
根据《现役军官法》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军官和士兵是军队人员构成上两个性质不同的层次,其来源渠道、要求条件、担负职责等各不相同,退役后安置政策和享受待遇也是不同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关于“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且是参照干部相关标准执行,并非身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