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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分的条件是:
1、荣获过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嘉奖等军功。
2、获得过优秀士兵、班长命令、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3、是正式党员。
加分政策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
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按其中最高奖励项目只记一次。记分标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
(三)伤残记分:
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记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
(四)职务记分:
(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代理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
(五)特殊情况记分:
1、进西藏、新疆地区(以档案高山、高原地区工龄折算表或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工龄折算证明材料为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
2、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维和时间满一年加4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从事潜水专业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2分。
4、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
5、参加1998年抗洪抢险、2008年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四川汶川抗震救灾、“4.14”青海玉树抗震救灾、“3.14”藏区维稳、“7.5”新疆维稳的(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分别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5分。
6、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
7、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