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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部分地方反映,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带来的退役士兵医疗、生活保障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意见》明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这一规定填补了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空白,实现了退役前后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的无缝对接,将对保障退役士兵权益起到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