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还可以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具体的创业扶持政策。
原标题: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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