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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生活补助费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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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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