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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干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初级干官司患精神病为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