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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003〕后字第6号)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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