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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提示:《关于干部转业复员命令执行时间及有关费用发放问题的通知》(军政干〔2017〕7号)规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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