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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1)从逾期之月起,取消其部队的生产收益补助;从第3个月起扣发月工资10%;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当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退休费,直到去地方报到,停发的经费不予补发。(2)对经反复做工作无效的,要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移交,拒不搬出部队住房的,由房管部门按超面积住房加收房租。(3)因个人原因被撤销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在等待安置期间,也按上述规定办理。(4)对个别无理取闹、影响极坏的,还可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从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由所在部队商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同意后进行移交。(5)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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