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转组〔2011〕8号
(2011年9月7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军区转业办,海军驻海南移交办,武警海南省总队转业办,公安现役办转业办:
经2011年8月30日省军转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2011年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2011年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军转安置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军转安置分配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考核由省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可作为各市县、各单位安置军转干部的主要依据。
一、考试
考试内容为国务院军转办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
二、考核
考核采取功绩制积分,对军转干部的服役时间、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奖惩情况、服役地区和特殊岗位等进行量化赋分。
(一)职级积分。正团职(正处级)40分,副团职(副处级)35分,正营职(含同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30分,副营职25分,正连职20分,副连职15分,排职10分。专业技术7级以上40分,8级38分,9级33分。
(二)领导职务积分。担任正团(正处)级领导职务(含师级以上单位机关正团职领导干部)加5分;担任副团(副处)级领导职务(含师级以上单位机关副团职领导干部)加3分。
(三)任现职年限积分。任现职务等级(技术等级)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立功受奖积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荣誉称号的计30分/次,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的计20分/次,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的计10分/次,获三等功的计2分/次。参加作战的计5分,因战因公致残的计5分(不含五级以上伤残的)。受大军区、军兵种及以上单位表彰的计5分,受省(部)级党委(组)、政府表彰的计3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等奖的,分别计20分、1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分、5分、3分。立功受奖积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积分。集体立功的不计分。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五)地区和岗位积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包括西沙水警区、海上岛屿)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年加3分,从第3年起,每满1年加0.5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既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累计积分。
(六)军龄积分。每服役满1年计1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军队接收地方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计分。
(七)学历积分。凡获得国家认可文凭的,大专加1分,本科加2分,硕士加3分(取得硕士学位),博士加4分(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多个相同等级学历的,只计分一次。
(八)其他积分。参与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的、索马里、亚丁湾护航等任务的,每次计2分。参加中央军委下达的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重大活动的,每次计2分。
(九)惩戒减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3、7、9分。因同一事件受多次处分的,只按最高分值项目减分一次。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综合成绩计分办法。军转干部综合成绩为考试成绩的50%和考核成绩的50%折算总分。(出现分数并列时,按照职务、任职时间、服役时间的顺序确定排名)
(二)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转业移交方式的职级计分。专业技术干部改任行政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所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起算。受过降职处分后再提升职务的,其降职前所任同等职级时间可累加计算。
(三)计分截止时间按照军转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被查实的,一律取消考试考核资格。
(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
(六)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