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行为,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监督,切实发挥好他们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等政策规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民政厅拟制了《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
附件: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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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
2021年3月30日
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监督,切实发挥好他们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备案、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须经审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校长、院长、馆长、所长、主任等机构行政负责人。
二、审批权限
师级军休干部,包括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七级干部等享受师职政治待遇的人员,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包括正团职(处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七级干部、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军休机构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
(一)社会组织函商。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社会组织应向军休干部发出邀请函,并向其所在军休机构发函磋商。在给军休机构的函件中,应说明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军休干部拟兼任职务等;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军休干部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军休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阐明确需兼任的具体理由。社会组织函商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组织换届(包括届中增补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提供社会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证书等;新成立社会组织的(军休干部不得作为新成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提供社会组织的章程草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等。
(二)军休干部申请。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军休干部,应填报《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附件1)(一式五份)或《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提供社会组织邀请函,并出具《军休干部遵守社会组织兼职规定承诺书》(附件3),向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
(三)军休机构初审。军休机构对社会组织出具的函件、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军休干部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审批请示,连同社会组织函件材料(复印件)、军休干部承诺书、签署审查意见的《师职(或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和军队干部退(离)休审批报告表(复印件)一并报审。
(四)市县审批申报。设区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规定组织对军休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会同或商请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联审。经审查,对于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符合在社会组织兼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师级军休干部符合在社会组织兼职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审批请示,连同军休机构的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的《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回复不予审批理由,并通知军休机构向军休干部作出说明。
(五)省级核准审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设区市相关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查、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师级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表》上签章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回复不予审批理由。
四、备案管理
(一)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军休干部经审批并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应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其中,届中增补非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在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备案表》(附件4),报所在军休机构备案。因社会组织未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军休干部未通过法定选举程序等原因,已明确军休干部不能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军休干部应及时书面报所在军休机构。
(二)实行年度汇报制度。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行为和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应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军休机构。
(三)建立定期问询制度。对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中的履职行为、遵守有关规定等情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上门走访、发函问询等方式,向军休干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或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调查了解,动态掌握有关情况。
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出机制
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主动退出社会组织,未主动退出的,军休机构应责令限期退出,并商其所在社会组织出具退出证明。
(一)社会组织年检未通过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参加社会组织活动有违法问题及因其他违法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规定届期和年龄界限的;
(五)有其他需要退出社会组织情形的。
六、报告制度
每年12月20日前,军休机构应将《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名册》(附件5),连同当年新增人员的《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经省级审批的,由设区市汇总填报《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名册》,于每年12月底前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参照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审批管理。
本通知下发前,未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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