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意见二》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李睿懿指出,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