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一、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分类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分类标准 | ①不满14周岁 ②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 | ①16周岁以上; ②精神正常。 |
注意事项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最低12周岁,并且附加条件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③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
2.单位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管制: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5.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三、重点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作出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1)主体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2)违反交通法规属于故意,但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3)后果严重,应追责。
(三)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盗窃罪
概念: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五)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①携带凶器抢夺;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③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六)贪污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七)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演练
李某在22路公共汽车上窃取孟某人民币8000元,下车时被孟某发现,孟某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李某猛地将孟某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后被群众抓获,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抢劫罪
C.构成抢夺罪
D.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答案】B。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毁证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李某在盗窃之后被孟某发现,将要被扭送的派出所时使用暴力,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因此,选择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