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部队考试首页 > 文章
军队文职岗位为聘用制,不像公务员或教师有行政编制,那就说明有着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当文职人员面临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时,《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对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一起来看看。
NEWS
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
6种情况下要进行经济补偿
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6种情形条件,即:
1.用人单位提出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2.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行为,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不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而终止聘用合同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6.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出现的。
那,到底能有多少补偿呢?接着看
具体经济补偿标准
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