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
(一)回避
1.概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2.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审委会会员、庭长(副)、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诉讼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注意:证人、辩护人不适用回避。
3.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还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二)强制措施
1.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每次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2.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期限最长12个月。
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重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或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3.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期限最长6个月。
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需要,监视居住更合适的。(5)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出示拘留证。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批准权;自己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当逮捕的,检察院有决定权。公安机关有专属的逮捕执行权。
演练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 )。
A.一审终审制
B.两审终审制
C.三审终审制
D.再审终审制
【答案】B。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根据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因此,选择B选项。